新《公司法》针对忠实义务的规制,区分了绝对禁止行为和相对禁止行为。如何通过既有规范解释义务违反行为的识别规则,这一问题构成理论通说和司法实践的争议核心。司法实践扩张相对禁止行为范围的做法具有合理性,“报告+同意”程序所体现出的公司自治呈现出更高的经济效率,应作为解释现行法的价值立场。为将价值立场融入现行法体系,应以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协调忠实义务规范群,将“利益冲突”和“牟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作为相对禁止行为和绝对禁止行为的核心内涵;同时,第180条第1款构成两种行为的核心识别条款,具体条款作为识别两种行为的特殊依据,从解释论上扩张相对禁止行为的范畴。“不正当利益”应当主要由法律规范界定,并以实体与程序双重标准评价不正当性,形成贯穿公司法、证券法和破产法等多制度的体系。“利益冲突”则应当以董监高个人利益与其职责义务相冲突为内核,并以理性人判断标准作为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