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重整程序中,无论是普通债转股还是商业银行债转股都需要遵守破产法的基本原则,都受重整程序的制约。重整过程中的债转股不仅具有代物清偿属性和投资属性,还兼具程序法律属性。债转股应满足企业破产重整实体和程序上的具体要求,以及配套法律中的强行性规则。为了扫清债转股在现实执行中的障碍,本文探讨了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债转股的一般规则,包括参与债转股的自愿性;债转股受重整程序限制;债转股方案中债权和股权的定价应具体明确且进行完全的信息披露;排除债权人的出资补缴责任;转股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利并不因为债转股的执行而全然灭失;排除股东优先认股权;转股债权人非劣后债权人;债转股所导致的企业控制权更替所激发的合同约定的“控制权变更条款”因企业重整而失效。
文章目录
一、引言
二、债转股的属性之争
(一)民法典角度的代物清偿属性
(二)公司法角度的投资属性
(三)破产法角度的程序法律属性
三、债转股的程序、适用及一般规则
(一)债转股的程序和适用
(二)债转股的一般规则
1.债权人享有自决权
2.债转股受重整程序限制
3.债权和股权定价的基准明确
4.债权人出资补缴责任的免除
5.担保人责任的变更
6.股东优先认股权的排除
7.转股债权人非劣后债权人
8.控制权变更条款的限制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