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的审核义务。将审核义务视为私法上的注意义务,归入安全保障义务、避风港规则和红旗规则是实践的普遍做法。但是,生成于平台权力的审核义务,逐渐具备了公法规制内涵、事前规制特质以及主动规制属性,已不能为传统私法中的注意义务所覆盖。为规制平台风险、约束平台权力,有必要在理论与实践中赋予审核义务独立地位。出于对立法逻辑、比例原则的遵循和比较法经验的借鉴,应当类型化展开电商平台的审核义务。在纵向上,以平台规模为标准,呈现“超级平台—大型平台—中小平台”审核义务递弱的阶梯式构造;在横向上,以平台经营领域是否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权为标准,形成“普通平台—重点平台”审核义务趋严的差异化构造。赋予审核义务独立地位并类型化展开,实现了对电商平台的全面性和精细化规制,有利于电商平台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