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股份回购行为总体呈现出“有限放宽”的规制态势。而资本市场股份回购需求与资本维持原则间的割裂不仅使现行股份回购规则出现偿债能力思维不足、财源标准缺失、决策机制僵化等多重漏洞,亦可能使股份回购规则沦为公司随意分配财产的兜底性规定。对此,建议在资本维持原则基础上确立一种全新的偿债能力测试思维,并将其作为财源限制逻辑;在股东会中心主义治理模式下,将回购决策判断权交由董事会,将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回购决策表决权配置给股东会,将涉及公司商业经营事项的回购决策表决权配置给董事会;在赋权公司董事的同时建立董事追责机制和债权人撤销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