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控机构改革背景下《传染病防治法》修订的反思与重构

2025-05-20 30 1.07M 0

  摘要:多次传染病疫情防控暴露出疾控体系存在多重困境,由此触发新一轮机构改革。传染病防治法适时修订,推动机构改革法定化。坚持行政一体性原则明确单独成立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坚持政事分开原则确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具有“法定机构”的准行政组织,并依循责权一致原则授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机构权力保障其职责履行。为促进良法善治,仍应基于上述原则检视,发现审议稿一定程度上存在授权不明确、授权不控权、有责不授权、担责不合理等问题有待回应。未来立法应找准授权对象,合理配置部门之间的权力;把握授权力度,确保责权一致;新增授权内容,留白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制度的立法空间;优化责任设置,明确疾控部门或机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法律责任。

  文章目录

  一、引 言

  二、《传染病防治法》修订对机构改革的适时回应

  (一)坚持行政一体性原则,成立疾病预防控制部门作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行政机关

  (二)坚持政事分开原则,确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具有“法定机构”性质的准行政组织

  (三)坚持责权一致原则,授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或机构权力保障其职责履行

  三、《传染病防治法》修订草案中相关问题的检视

  (一)授权不明确:卫生健康部门与疾控部门或者疾控部门与机构之间职责定位不清

  (二)授权不控权:立法授权的疫情控制措施存在条件和程序缺失

  (三)有责不授权: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监督员制度付之阙如

  (四)担责不合理:疾控部门或机构不作为和滥作为的责任设置失衡

  四、《传染病防治法》修订中相关问题的重构

  (一)找准授权对象,合理配置部门之间的权力

  (二)把握授权力度,确保责权一致

  (三)新增授权内容,留白医疗机构疾控监督制度的立法空间

  (四)优化责任设置,明确疾控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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