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路径检视与制度完善——兼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

2025-07-06 20 1M 0

  摘要:公共数据授权运营以增值营利为基础功能、以授权关系为法律属性,既区别于开放、运营服务等其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式,也区别于直接运营、委托运营等其他公共数据运营模式。在理论上,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包含公法层面的特许经营和私法层面的用益权转让两种具体实现方式,其适用前提各不相同,据此形成“财产-用益转让”和“资源-特许经营”两条路径。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与法律规范环境下,关于公共数据设权确权的争议较为激烈,公共数据财产属性尚难在规范上得到清晰呈现,适用“财产-用益转让”路径存在现实障碍。而公共数据及基于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行为权利具有稀缺性、严重负外部性和自然垄断性,构成特殊公共资源,能够成为一项特许经营事项。两相比较,我国时下更宜采用“资源-特许经营”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同时,应以阶段化思维动态调试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在明晰公共数据权属关系后,将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主要实现路径切换至“财产-用益转让”路径。从功能主义的立场出发,基于当前“资源-特许经营”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定位,可从适用范围和条件、应遵循的原则、特许事项的设定、实施主体、与其他公共数据开发利用方式的衔接等方面,提出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试行)》的建议。

  文章目录

  引 言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定位与理论路径

  (一)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本定位

  1. 增值营利: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基础功能

  2. 授权关系: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法律性质

  (二)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理论路径

  1. “财产-用益转让”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

  2. “资源-特许经营”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

  二、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的评析与选择

  (一)当前适用“财产-用益转让”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存在障碍

  (二)当前适用“资源-特许经营”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更具优势

  (三)应以阶段化思维动态调试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路径

  三、“资源-特许经营”授权运营路径下的制度完善:对授权运营实施规范的优化建议

  (一)厘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二)规范表述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应遵循的原则

  (三)明确由国务院决定设定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特许事项

  (四)调整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实施主体

  (五)完善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与其他开发利用方式的衔接机制

  结 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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