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思路和方式整体遵循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一般原理。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现行规定严密性和系统化程度不足,直接适用的规定不尽明确,间接适用的规定存在空白。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有必要探索契合法治实际的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的国内适用路径。在整体系统观的理论视野下,针对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规范疏漏与实践困境,应完善混合适用的立法模式、优化直接适用的规范设计以提升规范的整体性,借由法律解释和案例指导制度系统指导生物多样性国际条约国内适用的实践,为中国参与并引领全球生物多样性治理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