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2023年《反海外索贿法》确立了对外国官员索贿犯罪的刑事管辖权。其管辖措施是合法的域外管辖,还是“长臂管辖”,值得剖析。在犯罪主体上,该法落实了相关多边反腐败公约义务,但其对“外国官员”的定义超出了现有公约规定;在犯罪方式上,该法以“使用邮件或州际商务途径或工具”为连结点,部分符合主观或客观属地管辖权,而部分构成对属地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在犯罪对象上,该法以“美国人”为连结点,符合消极属人管辖权,而以“发行人”或其他“国内关联者”为连结点,构成对消极属人管辖权的过度扩张。对于该法的合理之处,我国可考虑适当借鉴,确立并行使对外国官员索贿罪的域外管辖权,以维护我国海外反腐败利益、促进反腐败国际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