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航事故调查兼具查明原因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和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的目的。事故原因调查属于行政执法注重安全风险防范,追责制裁强调损害结果。民航事故调查在行刑衔接上存在法律制裁衔接错误、移送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通过增加危险犯连贯行政管理的预防性与刑事司法的处罚性、统一民航事故领域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术语健全航空安全立法。基于事故调查特点,明确调查报告各部分内容及调查过程中证据材料的证据地位、建立民航事故案件移送清单作为指导、完善案件信息流转与共享机制并加强民行政机关内部以及检察机关外部双重监督机制,是完善民航事故行政调查与刑事处罚衔接机制的必然路径。
文章目录
一、问题的提出
(一)民航事故与刑罚实体法律衔接错位
(二)民航事故调查与刑事司法程序衔接受阻
二、民航事故调查行刑衔接不畅的原因分析
(一)事故调查预防性与刑事处罚惩戒性之间的罅隙导致立法衔接不畅
(二)案件移送和证据转化标准不明导致移送程序梗阻
(三)监督与保障控制功能弱化导致衔接机制运行偏差
三、民航事故调查行刑衔机制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行刑衔接的立法统一
1. 增加危险犯加强行刑处罚依据的立法连贯性
2. 统一术语提升行刑衔接法律的规范性
(二)细化行刑衔接的移送程序
1. 明确事故调查证据材料证据地位
2. 建立事故调查案件移送清单制度
3. 完善事故调查案件信息共享机制
(三)强化行刑衔接的监督管理
1. 完善民航行政机关内部管理制度
2. 强化案件移送的外部监督机制
四、结语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