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洗钱罪的“明知”要件,未有效解决洗钱罪认定的难题,新的司法解释面临实践中的挑战。以吴某、童某洗钱案的一审、二审、再审判决为例,探讨洗钱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客观区分说”扩大了洗钱罪的处罚范围,违背了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确知说”证明要求过高,不利于打击洗钱犯罪,违背立法目的及刑事政策,助长不良司法倾向,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基于规范论,洗钱罪中的“明知”应扩展为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符合金融秩序和社会规范的认知;通过考察行为人的特定身份及其与上游犯罪的身份关系,为洗钱罪的“明知”认定提供了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