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诊疗事故中研发者的罪责及其刑事规制新探

2025-05-13 40 0.52M 0

  实现对人工智能诊疗事故的刑法规制,应首先以设计程序系统的研发者为规制对象;研发者通过对医疗人工智能的间接控制所形成的地位受人工智能级别的影响。研发者的罪过形式决定了其最终对结果的责任承担;现有罪名无法对研发者的行为进行周延的规制,应扩张现有罪名的适用或新设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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