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过失论的学术史叙事限制了更多理解过失犯不法构造的可能。在规范理论的分析视角下,根据不法论中行为不法和结果不法的配比关系及论证思路,过失犯的构造可以总结为“一元结果无价值”“一元行为无价值”“二元论强行为无价值”与“二元论弱行为无价值”四种基本模式。针对“二元论弱行为无价值”则存在“标准”与“例外”两种论证方案。与其他模式相比,以危险禁止说和制裁规范评价功能为基础的二元论强行为无价值模式,不仅能够有效实现刑法保护法益的目标设定,也更契合宪法基本权保护的上位法价值。基于这一模式,可以对过失犯的不法进行功能化改造:过失犯的行为不法应当限定为行为人在事前视角下,通过行为时的客观情境(“诱因”)能够认识到其行为可能侵害他人法益,却仍然违反采取必要措施或特定不作为的义务。在此语境下,过失引发的结果虽然属于“需罚性”的范畴,但却并非源自“道德运气”的偶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