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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司法理念的不断深入,我国确立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然而,在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司法权由“后置监督”向“前置管理”异化,这不仅背离司法权的应然逻辑,还破坏了权力的合理分工。基于此,有必要还原行政权在环境风险治理上的主导地位,构建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导的制度路径,使司法权回归后置的执法监督职能。其次,在行政机关未经规范授权或者行政权存在行使的客观障碍时,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路径,例外允许司法权发挥前置管理效能。只有还原权力的应然定位,才能构建契合中国本土的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使司法权与行政权各有作为,共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文章目录
一、预防性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检视
(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现状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之隐患
(三)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隐患之源
二、构建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为主导的制度路径
(一)还原行政权在环境风险治理上的主导地位
(二)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构思
1.以检察建议作为首次监督
2.以预防性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作为二次监督
(三)小结
三、将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作为补充路径
(一)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独立适用场域
1.行政机关缺乏规范授权
2.行政权行使存在客观障碍
(二)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补充地位之反思
结语
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