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存在范围交叉重叠、功能定位混同、划定规则缺失等问题,并非自然保护地法体系的局部优化能够妥当应对,为此需借助编纂生态环境法典的契机整合形成具有概念包容性、功能互补性与规则融贯性的制度体系。生态保护区域具备保护生态价值、保护力度严格、区域边界明确等共同特征,包括作为基本构造的生态系统保护区域、生态要素保护区域、生态退化防治区域,以及作为底线保障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区域划定制度应定位于生态环境法典的生态保护编,重点规定不同生态保护区域划定的动态与静态衔接规则,以及各类生态保护区域划定的专家评审与公众参与、权益协商与损失补偿、范围与管控分区调整等共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