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重塑了社会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平台已经转变为关键的生产资料,催生了一种新兴且独特的劳动模式——数字劳动,从而引发了生产关系的变革。按照雇佣关系联系性的强弱,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可概括为四类:传统雇佣形式的员工数字劳动、类雇佣形式的零工数字劳动和灵工数字劳动,以及非雇佣形式的用户数字劳动。平台经济中的数字劳动并未消解异化本质,反而导致了劳动产品的数字化升级、劳动过程不断被算法规训,并在技术的遮蔽下侵蚀人的类本质,最终重构出了商品化的人际关系。因此,我国在大力推进平台经济发展时,必须充分发挥平台对新质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不断推进用工性质界定精细化、劳动保障机制完善化以及平台监管深度化,以构建一个普惠、包容的数字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