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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领域的恢复性司法与可持续发展理念高度契合,能够实现惩治犯罪与保护环境的双重目的。实证研究显示:恢复性司法目前面临生态修复理论的根据争议、生态修复量刑标准模糊、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制度衔接不畅、生态修复效果缺乏有效监督等实践难题。据此,应当明确生态修复行为的酌定量刑情节属性,构建以生态修复方式及其实效为要素的梯度量刑标准,以不完全融合模式构建生态修复与认罪认罚制度的衔接机制;将缴纳生态修复费用作为认罪认罚的具体方式,化解修复效果不同引发的价值评价矛盾,完善生态环境修复执行和监督机制,强化生态修复实效,适用缓刑时应当将后期修复效果纳入缓刑考察条件,适用实刑时可将后期修复效果作为减刑依据,推动环境刑法领域恢复性司法的高效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