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央地两级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是缓解治理有效性与民主合法性内在张力的常用手段,共同确保了宪制秩序的连续性、权威性和生命力。相比前者,日渐活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活动缺乏明确的规范基础和约束,存在越权危险和失控风险。在规范基础上,为了协调有效治理和一统体制的矛盾,应当在遵循央地“授权-限制”框架下,增设地方授权立法规范、地方授权改革试点规范和地方兜底授权规范,分别允许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授权地方政府立法、暂时停止或调整适用创设型和先行型地方性法规,以及为后续改革预留法治空间。在规范约束上,央地两级国家权力机关授权都要遵守授权的层级约束理论,授权理论的初级约束要求“有权”和“可授”,公授权理论的次级约束要求“明确”和“适宜被授权主体”,立法机关授权理论的特殊约束要求“禁止一般转授”和“设置授权后控制机制”,水平授权和垂直授权以及内部授权和外部授权的相应约束强度也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