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古玩是具有收藏投资价值的个人所有的历史遗存之物。在将传统古玩业归入文物业的旧有思路下,我国以《文物保护法》为中心的民间收藏文物管理模式涵盖古玩法律规范问题。但由于文物鉴定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存疑,不选择鉴定是古玩所有权人正当且理性的选择,由此导致以《文物保护法》中关于民间收藏文物的强制性规定来规范古玩买卖的初衷落空。古玩的真实性和价格的不确定性作为交易的固有风险,是“卖漏”和“打眼”特殊行规的形成理由;通过行规排除一般买卖规则的适用,古玩行业才可存续。艺术品销售和拍卖市场是我国重要的古玩交易场所,其间古玩买卖行规借助格式条款有效实现了对古玩买卖的法律规范,这种途径与法官依自由裁量权将行规解释为交易习惯适用的另一方法,已成为司法实践中优先适用古玩买卖行规的有效途径和例证。建立登记备案配套制度,才是防止古玩市场珍贵文物损毁和流失的监管方向。
文章目录
一、古玩的界定及其与《文物保护法》的关系
二、我国文物认定的现行法律规范及其对古玩买卖调整的局限性
三、古玩买卖的特殊性及其行规的风险分配机制
(一)古玩买卖的特殊性及其行规的形成
(二)古玩买卖行规的内容
1.卖方无告知义务。
2.卖方为主观意见表述不构成欺诈。
3.卖方故意虚构事实的行为构成欺诈。
四、古玩买卖行规在艺术品销售及拍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