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62条确认了在特定情形下以违约获益作为计算可得利益的因素之一,为数据交易中违约可得利益的计算提供了制度依据。不同于一般交易,数据交易的非竞争性、动态性和合规性在凸显替代交易法和市场价格法适用不足的同时,奠定了违约获益赔偿的适用前提。在兼有合同关系和个人信息处理关系的数据交易结构中,支持获益归于守约方的实质理由和形式理由之和远远超过获益归于违约方的实质理由和形式理由之和。在此基础上,宜进一步调适故意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消极要件的具体内涵,明确数据交易中违约获益赔偿适用顺位上的补充性。同时,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在遵循财产型数据交易和服务型数据交易二分的逻辑构造下,违约获益赔偿应仅适用于故意违约使用、故意瑕疵履行、违反信义义务等特定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