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成式人工智能可快速生成海量技术方案,但目前涌入互联网的海量AI生成技术整体质量偏低,其中特定的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的现有技术具有高度不确定性,严重损害后续的技术创新激励和技术知识公开。对此亟需澄清现有技术的适格性要件,以稳定人类发明创造的专利保护预期。现有技术是为公众所理解和掌握的主观性知识,而非纯粹客观存在的信息。故在解释论上,现有技术应包含可获取性、客观可实施性和主观可实施性三个规范要件。AI生成技术通常欠缺可获取性,除非包含海量AI生成技术的数据库网站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知名度,且网站内部设有便捷的信息检索系统;缺乏实际意义的AI生成技术当然不具有客观可实施性,而没有充分公开的AI生成技术应推定为不具备客观可实施性,除非存在相反的证明;没有充分公开的AI生成技术应直接认定为缺乏主观可实施性,除非本领域技术人员仅凭借公知常识能够实施该技术。
文章目录
一、背景与问题
二、 海量AI生成技术的危害性
(一)海量AI生成技术的破坏性用途
(二)海量AI生成技术抑制技术创新激励
(三)海量AI生成技术妨碍技术知识公开
三、现有技术的本体论澄清
(一)现有技术是主观性的知识
(二)现有技术是理解性的知识
(三)AI生成技术的知识性问题
四、现有技术的解释论展开与应用
(一)可获取性
(二)客观可实施性
(三)主观可实施性
五、结论